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1月1日起施行

  • 2011年11月01日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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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细则,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将进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煤炭资源税维持从量计征方式,其中焦煤税率为8元/吨,其他煤炭为2-4元/吨不等。

根据细则,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中,玉石、硅藻土、高铝黏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焦宝石、萤石为20元/吨,磷矿石为15元/吨;轻稀土矿(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为60元/吨,中重稀土矿为30元/吨。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这次资源税改革仅涉及原油、天然气,没有调整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及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的税率标准,因而不会影响这些资源产品的价格,也不会增加相关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焦煤、稀土矿的税率标准在改革前已经作了调整,此次改革没有变动其税率水平,只是在资源税暂行条例中作了明确。

早在去年6月1日,国家在新疆地区启动资源税改革试点,对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标志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拉开大幕。今年9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并明确了资源税改革的方向。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研究推进油、气以外的其他资源品目资源税改革,条件成熟时将逐步扩大从价定率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水平,以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资源税实施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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