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宁夏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均应依照办法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必须由采矿权人提出,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提出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征收机关不予受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是审批全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主管部门,减缴幅度超过50%(含50%)的,由两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批准。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批准前,申请人仍应当依规定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经批准减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已缴纳的,可凭批准文件办理退库手续,也可抵缴下期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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