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1号 关于对进口自荷兰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发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1号 关于对进口自荷兰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发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公告

  • 2016年09月20日 09:59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 0
  • 关键字:钢铁 碳钢紧固件 反倾销
[导读]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16-9-20

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7月28日,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按照原来反倾销措施的水平征收反倾销税,请求对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来的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16年8月8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通知了原审申请人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原审申请人对应否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立案发表了评论意见。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发起期中复审的法定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为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和2016年第24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次复审提出评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86-10-85093407;65198477 

传真:86-10-65198172

附件:复审申请书(公开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9月20日

 

  • [责任编辑:liujianwei]

评论内容

请登录后评论!   登录   注册
请先登录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