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2009年06月08日 14:16
  • 来源:

  • 0
  • 关键字:出口退税 财政部 通知
[导读]

财税[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6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xls

 

  • [责任编辑:editor]

评论内容

请登录后评论!   登录   注册
请先登录再评论!